1.商务部就促进绿色智能消费出台了相关文件后续会在什么方面发力

2.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专家解读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

3.家电以旧换新国家政策是什么

4.海信电视机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是怎样的?

5.家电以旧换新的时间?

6.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商务部家电以旧换新包含物品_商务部家电以旧换新

自2009年6月1日起,国家在北京、天津等9省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加快产业发展,经院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结合各地区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等条件,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全国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行家电以旧换新的品种

根据试点及调查了解的情况,继续对消费者使用频率较高、市场更新换代较快的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五类家电实行以旧换新。今后可以根据消费需求情况,对家电以旧换新品种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具体由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报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家电以旧换新任务的企业

承担家电以旧换新任务的企业包括家电销售企业、家电回收企业和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家电销售企业、家电回收企业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企业名单和****。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由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筛选,报省级人民确定,并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要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原则上西部地区省份各选择1-2家,其他地区省份各选择2-3家。确定承担家电以旧换新任务企业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分别制定。

三、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范围、时间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在2010年5月31日试点期满后继续实施。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从201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内蒙古、广西、海南、云南、西藏、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抓紧时间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待具备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等基本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复核后启动实施。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截止时间暂定为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要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衔接工作。

四、财政补贴政策

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包括家电补贴、运费补贴及拆解处理补贴,补贴对象及标准如下:

(一)家电补贴。凡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地区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具有当地户口的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设最高补贴限额。

(二)运费补贴。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的,可享受运费补贴。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实行定额补贴。

(三)拆解处理补贴。指定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收旧家电拆解处理的,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三项补贴的具体标准和拨付程序另行规定。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其中,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中央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取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选择好家电以旧换新承担企业。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取招标方式确定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要加强监督,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督促指导中标企业取有效措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快完善家电回收、拆解处理利用体系。拆解处理能力不足的地区,要挖掘现有企业潜力,并研究适当增加家电拆解处理企业。

(二)严格补贴资金监管。要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拆解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取巡查、抽查、暗访等多种措施,防止旧家电回流、倒卖换回的旧家电和以旧换新凭证等违规行为,确保中标回收企业将回收的旧家电全部销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确保指定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按环保要求对旧家电全部予以拆解处理。对经核查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取收回财政补贴资金、扣除企业违约保证金、取消中标企业和指定企业资格、公开曝光等措施严肃处理。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要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商务、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真正把家电以旧换新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完善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保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进行。要合理制定旧家电回收价格,调动回收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积极性。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加强资金拨付管理,确保及时兑付。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认真受理各类投诉。各地要密切跟踪了解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提出政策建议。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广泛宣传家电以旧换新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010-06-03 10:45 文章来源:商贸服务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商务部就促进绿色智能消费出台了相关文件后续会在什么方面发力

你可以参考一下规定;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办法、操作流程及组织实施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个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新家电销售价格10%的家电补贴。此次列入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产品范围的品种有: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此外,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专家解读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

推进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促进家电家居消费。从国新办3月2日举行的“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商务部将今年定为“消费提振年”,增强消费信心和活力。今年将扩大二手车的流通,推进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促进家电家居消费。同时,将支持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发消费活力。

家电以旧换新国家政策是什么

家电以旧换新是在特殊时期实行的“非常规”刺激内需政策,在经济形势回转后,这一政策会逐步退出。“后家电以旧换新时代”,如何实现政策的无缝对接?如何续力政策对行业的扶持?对消费者、企业、渠道商而言,常规的政策扶持显然更为“润物细无声”。现在看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极有可能成为政策的接棒者。

政策延期将微调

个人、单位购买数量将设上限

根据《方案》,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仍包括家电补贴、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别负担80%和20%的补贴资金。消费者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实行定额补贴;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方案》对备受关注的补贴标准并未做调整,仍然为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设最高补贴限额,但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一份配套的讨论稿提出,在本轮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执行期内,个人和单位购买数量将有所调整,规定个人购买新家电原则上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不超过50台,超过数量需报批,同时,之前较为模糊的拆解处理补贴此次也有了明确说法,除空调不参与拆解补贴外,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脑四类家电均有每台5元-20元不等的补贴。

此番政策延期,之前良好的实施效果显然是最大的动力。家电以旧换新实行一年来,消费者享受补贴超过50亿元,受惠家庭达1400万户,其中多数为中低收入群体。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31日,试点省市共销售五类新家电1409.3万台,销售额达539.8亿元。国美、苏宁两大家电销售企业在9个试点省市的五类家电销售总量同别增长94%、62%,其中家电以旧换新销售量分别占五类家电销售总量的57%、68%。

据了解,目前尚不具备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的内蒙古、广西、海南、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待条件具备后也会逐步启动以旧换新政策。

政策衔接提上日程

“废旧电器回收条例”续力扶持

虽然政策延期至明年底,但“后家电以旧换新时代”的政策衔接已经提上日程。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截至5月31日,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地区回收旧家电 1479.8万台,拆解旧家电865.5万台,可回收利用废塑料、废铜等再生达27.2万吨,这部分被回收的家电应该如何处理,是一拆了之,还是有序再利用,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此前,部分家电厂商和渠道商上书相关部门,建议对二手家电的再利用给予支持。

对此,商务部专管家电以旧换新的商贸服务司副巡视员张蜀东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透露,在本轮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执行期内,商务部会做好与《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的 “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衔接工作。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结束后,《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极有可能成为“后家电以旧换新时代”政策的衔接口。

张蜀东告诉记者,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于明年元旦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家电产品正规回收拆解等细则,国家将鼓励生产者自行或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家庭作坊式的处理方式将被规范,电子垃圾的处理将向企业化集中处理方向发展。

“非常规”政策注定退出

企业应走向高端、增强竞争力

“以旧换新是一项刺激性政策,消费者不可能总是依靠补贴获得实惠,家电企业和渠道商也不可能总依赖。”在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霞辉看来,家电以旧换新是在特殊时期实行的“非常规”刺激内需政策,体现在它的“不公平”上,比如没在试点范围内、没有旧家电的居民就无法享受政策优惠。“非公平性注定了‘非常规’政策肯定会退出,在我国经济形势回转后,特殊时期实行的‘非常规’政策会逐步退出。”

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也表示,家电以旧换新只是一项暂时政策,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段给予的缓冲期,加强产品开发,促使商品从低端向高端发展,以增强竞争力,“待国外经济形势好转时,相关部门肯定会考虑政策的择时退出”。

为此,陆刃波给企业和市场开了“药方”,逐步使产品从低端向中高端发展,淘汰低端产品;从 OEM(代工生产)向自主品牌迈进。“两步齐并进,既可以避免被指为倾销,又能增加产品含金量,培育更强的市场竞争力,增加产品附加值。”

海信电视机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中标回收企业应将回收的旧家电与回收凭证按时、同步交至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企业要对回收凭证信息、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拆解补贴申请表信息和旧家电进行认真核对。未做到回收凭证、拆解凭证与旧家电一一对应的,不予兑付运费及拆解补贴。

法律依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一、进一步完善家电以旧换新管理制度

(一)中标回收企业应在回收旧家电45日内将旧家电交至拆解处理企业,逾期未交的,不予兑付运费补贴。

(二)取消具有回收和拆解双重资质企业的回收资质,当地回收凭证发放部门要于5月15日前收回其未使用的回收凭证。

(三)中标回收企业应将回收的旧家电与回收凭证按时、同步交至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企业要对回收凭证信息、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拆解补贴申请表信息和旧家电进行认真核对。未做到回收凭证、拆解凭证与旧家电一一对应的,不予兑付运费及拆解补贴。

(四)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兑付消费者补贴资金时,应在销售上加盖“已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的印章。家电以旧换新与家电下乡补贴不得重复发放。

(五)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的,购买单位需出示自用证明(加盖公章),并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中标销售企业和经营五类家电(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商贸流通企业应加大审核力度。

(六)个人和单位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后,如提出退货申请,需先行退还领取的补贴资金。

(七)中标回收企业凭证使用量未达到领取量85%的,不得领用新凭证。严格回收凭证发放管理制度,中标回收企业要将回收凭证发放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回收凭证管理责任可追查。

(八)拆解处理企业要在5月底前建立废旧家电进、出、拆解全程的实时监控系统,并接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监控。

(九)中标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商务部备案。

家电以旧换新的时间?

根据《家电以旧换新实施通知》第六条补贴方式及对象规定:

1、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七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第九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扩展资料:

第三十五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七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

参考资料:

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国网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商务部、财政部、环保部三部委6月3日联合发布《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方案》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全国。

《方案》称,实行家电以旧换新的品种主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五类。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在2010年5月31日试点期满后继续实施。

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从201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次以旧换新政策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包括家电补贴、运费补贴以及拆解处理补贴。关于家电补贴,为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设最高补贴限额。运费补贴根据回收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实行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五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取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省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拆解处理企业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确定,确定结果由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十五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

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企业备案,按照《再生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各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所在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

第二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五条 政策实施期间,各地应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确定拆解处理企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在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一、家电补贴

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五条 家电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第三十六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八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附购货清单);(四)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四十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对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地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及时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十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指导和监管工作。

环境保护部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质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地人民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人民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第五十二条 各地人民有关部门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包括购买人以旧换新流程,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补贴申报程序,补贴资金兑付,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各地人民有关部门要制定回收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规定,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五十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各地人民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五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各地人民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第六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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